作者:
CHL26 (嗯嗯)
2016-08-30 22:46:16一、車禍發生日期:
今年8月初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有受傷,不確定是否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保險,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警察與保險公司都說我方無肇責
六、問題:
文長,先謝謝各位願意閱讀
因為出事保險公司不理賠
但看了條文,我認為我的解讀沒有錯
想請各位先進糾正我的解讀是否正確
事件如下
A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列名保險人,我的朋友
B是使用人,也是我
發生車對車碰撞(被後車撞)
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理由是”被保險人”非”使用人”
故不能理賠
依據承保契約主約定義”被保險人”
「一、被保險人:
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參上述定義,A就是列名被保險人(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B就是使用人(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且A與B皆屬”被保險人”
又主約第十二條理賠申請
「第十二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故發生事故,且報警留有三聯單,A應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保險公司不理賠,所引用之條款(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保險公司認定使用者是B,故整份保單只有B可以使用,即使A是被保險人(列名保險人)
經整理不合理之事項
依據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第一條
「一、當主保險契約列名被保險人為自然人時,
要保人得約定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數,並將約定駕駛人載明於要保書上,
所約定之駕駛人"得不包括主保險契約之列名被保險人"。」
因此,即使用約定駕駛人條文來看,
所約定之駕駛人"得不包括主保險契約之列名被保險人",
故約定駕駛人"可以"不包括主保險契約之列名被保險人,
所以即使A不寫上去約定駕駛人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