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6/07/2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受傷,有醫院開立診斷書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因我當時被車壓住,有把車移開,所以有。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
對方有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時為綠燈,我方行使機慢車道,對方為箱型車,行駛外側車道。
對方在路口時突然打右轉燈轉彎,我因閃避不及直接撞上他車的右後方。
六、問題:
這個案例,對方直到一星期之後才出險,且從來沒有親自打電話給我問候傷勢或狀況等。
而且他本人是完全聯絡不上的。
我唯一拿到的資料就只有對方學校的保險承辦人電話
我方的損傷主要是財損,機車維修費 $33100 加上身上當時帶著筆電一台
有敲到螢幕,原廠授權維修商報價 $24000
8/9 號的時候,和對方理賠人員說我這次願意以 8 萬元和解。
後來 9/29 時跟我說「因為更換手機所以舊資料被刪除」
向我表示說,他需要筆電的估價單(此時只有機車的),才能申請理賠。
10/6 拿到筆電的估計單,對方理賠人員就一直已讀不回。
我後來 10/12 受不了直接去電對方理賠人員
一開始就劈頭跟我說要砍價格,他們這次事件只願意理賠 70%
也就是 $80000 * 70% = $56000
而且要求我「不能夠拿估價單來理賠,必須以發票或收據來理賠」
我當下是和對方說,因為我沒有那麼多現金,不可能一次付清這些帳單再給他收據
但因為對方理賠人員堅持所以我只好後來打去跟對方公司客服問清楚
客服回覆是說「只需要估價單就可以」
然後後來轉了一圈之後,對方理賠人員一整個暴怒叫我去問他公司的車險理賠部門
我隔天打去了,但最後還是轉給該區的主管,跟我說像是民法216條要求這樣做
說理賠要有憑有據
可是車子有他們的理賠人員去看過了,筆電也有圖跟原廠授權維修商的估價單給他們
我也不可能虛報這些金額......
而且民216跟估價單或單據無關不是
另外我的車已出廠五年,如果告民事的話 應該不太划算 orz
我的問題如下:
1. 請問法律上或是哪裡,是否有規定,事故理賠應以什麼為根據?
2. 請問大家建議我接下來如何做?
3. 後來有詢問車行,車行願意配合開+5%的發票,等拿到錢再修車
但是筆電那邊說不行,他們不能這樣做....
請問有什麼解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