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買預售屋,房地總價金為1000萬元,
和建商約定的付款條件是300萬元依建築進度支付,
,700萬元由我向銀行貸款支付,
但因為銀行徵信後,可以讓我貸到750萬元,
所以我就貸了750萬元。
撥款當天,700萬元直接進到建商的帳戶,
50萬元進到我的帳戶,也從撥款當天開始計算「750萬元」的利息。
但當我隔天去銀行要領這50萬元時,卻無法領出,
被銀行告知的理由是:因為銀行是第二順位抵押,
要等到建商的代書把房地第一順位抵押權塗銷後,我才能動用這50萬元
時程約2個星期左右。
問題: 1.銀行有可以暫時不讓我動用這50萬元的法律上原因嗎?
2.我認為公平的處理方式是,不讓我用50萬元沒關係,
但要等到讓我能動這50萬元的時候才可以算這50萬元的利息,
否則銀行就這一段不能動用50萬元的期間根本不算借錢給我,
卻賺了這一段時間50萬元的利息,超級不合理。
有熟悉銀行放款業務的人士能回答這個問題嗎?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