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ce76824 (不成熟的紳士)
2016-11-23 12:01:46事實經過:
調查違反著作權案件,好像是說我某段時間有下載一個『為什麼貓都叫不來』的影片
要求我在指定時間至台北應訊
先打電話與上面寫的聯絡人聯絡過後有些問題想詢問
問題:
因我住高雄,但應訊分局在台北,這有沒有可能更改地點的可能性
聯絡人是說過不行,不過想問問看有沒有其他可能性?
另外,有這種做筆錄通知書一般可以先向公司請假吧?
我只記得之前被法院傳喚當證人時有請過
我第一次做筆錄,想問一下是否有什麼地方該注意
以及這種案件一般沒做的話,被誣告的可能性大嗎?
大概需要提供哪部份的資訊來自清
還是說要等做完筆錄後再看看情況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