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七月六號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腳上擦傷 ,聽說有縫線,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無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那天我騎車心神狀況不是很好,因為父親病危,要趕回家拿一些東西,
所以逆向騎上了人行道,雖然騎的不快(大概20-30),但還是擦撞到從側門出來的對方。
當下傷口在談事情的期間,血就已經慢慢止住了
由於趕時間,我就只留下姓名手機及身分證號報,請他看完醫生後告訴我醫療費多少,
我會負起賠償責任。接著由於父親病故,要處理喪事,沒有空再跟他見面,
但是其間還是有寫了封簡訊慰問他,向他道歉並詢問狀況。
上個禮拜他致電告知醫療費將近兩千塊(他跑去大醫院急診),並要求我提供精神賠償金額
只是因為當時我正值告別式,沒有心思跟他談,所以叫他今天再告訴我一個金額,
我如果覺得合理就會直接匯錢給他
六、問題:
今天他告訴我他要精神賠償5000元,所以總共我要支付他塊7000元,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我因為我爸的事休學,目前沒有工作,家裡最近辦喪事也有很大的開銷
,我也不願意讓家人幫我負擔這筆費用。
所以想請問一下大家應該要怎麼做才能讓他壓低價格,並且金額多少是合理的,
以及我是否需要去警察局事後備案和解呢.....
我知道是自己騎上人行道的問題,所以我也真的覺得很抱歉,只是這金額我真的負擔不起..
麻煩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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