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因為離職的問題跟高層鬧僵,原本月初申請月底離職(在職一年),在單位主管協商下同
意改在次月,同時單位主管口頭同意下個月批準事假,事後單位主管以他只是名義主管的
理由,拒絕且否認之前批准事假的事情。
後來,又另外再次告知單位主管有私事要處理,至少一周須請事假,但是單位主管不斷追
問是什麼私事,不講明就無法跟高層協調准假的事情。
問題:
主要想請教如果因為私事代辦這種理由請假,無法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但是又不想說出
太多詳細狀況,不被准假的話,這樣合理合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