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有點多, 已簡化.
還請有專業知識的板友或是相關經驗的前輩們給予指點.
萬分感謝!!
人物:
A: 從事補教業, 是某間文教機構負責人, 同時也是債務人
B: 資金出借債權人, 也就是本人
CDE: 資金出借債權人
狀況描述:
A告知欲要收購另外一家同業,
缺資金, 希望能借調周轉. 並提供了他名下文教機構的105年損益表(經會計師認證)以及營業登記.
不斷告知信用良好, 機構金流正常,
同時給付適當利息, 與B相約於5/1碰面簽署借款契約+本票
簽署後,
B於5/3發現, A的文教機構已在4/22被註銷, 該地址則在 4/28被另外一間文教機構登記並營業. 也就是簽約日前, A名下的文教機構已易手他人. 他已無正常收入來源.
數日後, A在約定還款的時間, 沒有還款,
B間接得知, 原來還有朋友CDE也出借A資金並從LINE對話得知A其實是跟民間借貸, 高利息導致周轉不過來, 所以不斷的借錢.
想請問的是,
B可以告A詐欺嗎??
會不會被歸類到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詐欺罪的定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而A符合
一、告知借款起因係為近期與朋友合作收購其他家,而有短期週轉的需求,乃虛構事實。 (現實上並無收購其他家之計劃,而是因積欠民間高利貸借款而導致周轉需求)
二、被告使用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掩飾事實等手段(沒有告知名下的文教機構已結束營業, 還以文教機構為由, 令B取信)。其施詐行為令原告陷於判斷上的錯誤,出借周轉資金致使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