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承租住下,2個禮拜後,
馬桶開始上到一半會有泡泡冒出,
大便到一半會回噴屁股那種。
且半夜會冒泡噴水濺出馬桶,浴室不時傳出惡臭。
當初有與房東反映,原想說只是暫時於是沒處理。
沒想到情況愈來愈惡化,不只平日不時浴室傳來惡臭,
半夜冒泡聲音跟氣味也影響睡眠。
上週與房東說明,
對方提及同層其他間住戶也曾反映過相同情形。
(40年以上公寓,一層租4戶)
問題:
重點: 想了解這樣的情形,房客若想提前解約,是否需賠償?
以及尋找適合處理方式。
細節:
由於之前房東請水電師傅看其他間,當場沒測出問題
(冒泡狀況不定時) 因此認定沒事。
這次我這間,雖房東已經準備請水電師傅前來,但由於冒泡時間不定時,
每次持續3-5秒 (僅一次我有攝影到)。
預測大概水電師傅來也無法剛好遇到此情況,可能也當沒事處理。
(有上網查相同案例_馬桶冒泡,過去案例皆為整棟公寓的問題,
要處理會動到其他樓層,且花費大,預估房東不太可能處理。)
因此有打算搬離。
目前得知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且還需繼續住一個月,接著賠一個月。
(房租2萬4,在台北)
在想是否適用第424條:
1. 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
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
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我訂約時不知道這個瑕疵,
(不知道臭味以及排泄物會噴回身體算不算影響健康?)
或有其他方式可減少賠償及還需要住的時間
理想是能夠告知對方,再住幾天 (得花時間找到下個住所)
後面那1個月的賠償金看是否能調整?
我是有意願替房東支付再次刊登的廣告費,
但遇到這樣的情形,搬走也不是我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