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6/02/02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受傷,已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已做筆錄 ,沒有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強制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甲倒車不慎 撞倒在後方的老先生(77歲) 後簡稱乙方
乙方提出來的金額太高 甲無力附擔調解多次後
還是走上法庭 (乙向甲 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但於法庭公開審判時雙方接受調解
調解成立內容
(1) 甲於乙方指定期限需支付乙方 18萬 (甲已在指定時間前匯款 有保留單據)
(2) 乙方同意收到(1)的款項後撤回本案告訴
(3) 乙方其餘請求拋棄
請教
一、此份調解筆錄是否視同此車禍案件的有效和解書?
二、文中調解成立內容第(3)點,「其餘請求拋棄」與「其餘請求權拋棄」是一樣的意思?
是否包含乙方同意刑、民事 都不再提告
三、調解成立的當天於庭前乙方仍有提出其他需求,但該需求未列於
此份調解筆錄,若甲未做到未列於此份調解筆錄的需求,有算違反調解筆錄嗎
目前情況 甲履行(1) ,乙履行(2) ,目前乙主張甲未履行第三點中,調解筆錄外
的需求,因此已向法院提出民直告訴,要求賠償金額68萬 (其中含精神賠償 25萬)
若您了解我的問題 非常感謝您對我的說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