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
本身是服務業,
今天11點多有位顧客來買甜甜圈,
他沒有拿發票就走了,
於是我大聲詢問先生不用發票嗎?
他轉身回來大罵我,說我服務態度很差,
說我在不爽什麼,我回覆他我沒有不爽,
我只是詢問他需不需要發票,
他還是很生氣,還大喊要我們主管出來。
後來他就用甜甜圈往我臉上砸。
後來有見義勇為的先生與他爭論並壓制他,
我們正職報警,也到警局備案了。
警察說我半年內可以提告,
但家人不希望我提告怕被報復,
現在很猶豫......
問題:
想請問如果要提告是是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因為沒有明顯的外傷只是有受到驚嚇,
這樣 的成嗎?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