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在某公會任職滿兩個月,各種遇到或發生的問題逐漸明顯出來
其中狀況是九月的薪資,當時合約已經談定就是以月薪給付
十月上旬刷本子發現卻與原本預定發的薪資落差太大,
九月薪資原本預定14660(未扣除勞健保),實際卻只發9530(扣除勞健保費)
有差5130元。
至於油價補助部分雖然本身不是在薪資本身範圍內,只能靠勞資調解的方式
看有無辦法可討回
每天送件因公務需要而去加油,但卻只能受限加50或100等
這樣規定是因為會計好辦事...
導致9/28那天加了92元卻只承認50元.42元不承認.但有載具發票的記錄
以及10/9那天確實的有加50.填寫申報單上記得有寫
但上週拿到油錢補助時卻少了那天的錢
問會計說那天我沒寫 所以現在也無法補報 同樣要你自己吞下去
那張有打上統編的發票就還給我做為存留
問題:
1.九月薪資本身有差5130元的情況下,今天有去勞工局有問
他們是說可以以勞基法第14條可以提出終止契約
但到底是以第14-1還是14-6?
談定以月薪給付卻九月份變成給日薪給付
感覺好像是14-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有符合
其中「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段話的意思是指針對離職日起開始起算30天內嗎?因為知悉這段意思不懂
同時還說要口頭說明
可以以書面的方式透過mail告知而進行終止契約嗎?
還是說有無辦法可以其他方式
怕說萬一口頭告知可能擔憂有安全的問題
例如離職原因可否寫違法勞基法 還是原因寫別的 之後再以勞資調解上請求
非自願離職跟資遣費?
條文中提到 勞工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
這段意思是否已臨時告知終止契約情況下
仍是否照走離職跟交接程序?
若萬一告知仍不理會是不是直接以勞資調解進行處理?
2.2019/03/11時滿半年有特休假,聽男同事跟之前離職的員工說公司沒有特休假
這種情況是否滿一年的時候,未休假且又不願意轉錢情況下
可否直接以上述勞基法第14條的方式終止?(若到2019年9月下旬或10月等情況提出時)
3.同上,若改成2019年9月中過後到該年底,屆時請求是否為10天特休假的錢?
以及特休假轉錢部分是以23100最低月薪換算日薪方式計算?(770x10=7700)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