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妹現在租屋處鄰近軍用機場,因此房東,也就是我租屋處的所有權人,
獲軍方補助冷氣一台,作為防噪的措施。軍方法規明確規定,這台冷氣限我目前居住地址
住戶使用,除非獲軍方許可,不得自行拆移至他處。房東數月前告知我有這項補助後,
三番兩次請我在家配合場地勘察、裝機與驗收,結果昨天一驗收完,
他就說他家冷氣壞了,要來把冷氣拆走自己用,請問這合理嗎?
軍方之後還會不定期複查,如果複查時冷氣不在,我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後來我跟房東表示請他先取得軍方同意書,並與我簽切結書,表明之後一切法律責任
皆由他承擔後,我才會同意他移機。結果他說這台冷氣不在當初簽的租賃合約內,
我不能使用。但明明補助規定是讓這個地址的住戶使用,而他把房屋租給我,
我就是合法的使用者,我為何不能使用呢?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激不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