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9年4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有受傷,
我方沒有受傷,所以沒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馬上報警,也有做筆錄,現場沒有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是汽車,似乎只有強制險
我方是汽車,有保強制險和強制汽車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天視線良好,在國道1號內線車道,直線行駛,
前方車輛剎車,我方也有及時剎車和剎住,但是後方車輛沒有剎車,
直接撞上我方車輛,並推動我方輕微碰撞到前方車輛,
https://imgur.com/a/5dts5Lb
警方有收集在場車輛的行車記錄器,在做筆錄時有播放讓大家同時看到,
很明顯是後方車輛沒有注意路況,所以沒有剎車(或剎車不及)而撞到我方,
因為人沒有受傷,所以沒有去醫院驗傷。
初判表是說,肇事方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我方是未發現肇事因素
對方對於修車或賠償的態度很消極,沒有打過一通電話討論,
我們打過去也只是說我們的車是舊車,只願意賠償2萬元,
我家人也因為沒遇過這種事,只是被動等著通知,以為保險公司會處理好,
後來才發現,要求對方負責是我們要做的事,保險公司沒什麼用,
這才趕緊先問了一些人,他們建議先跑調解,
所以目前是要先去調解委員會,但沒有去過,所以來這請教各位大大
六、問題:
因為不曉得自行先修車會不會影響對方賠償的多少,
所以目前我們的車仍放在停車場等候處理,
請問我們應該先墊錢修,留單據給對方,還是等調解完或是訴訟完才修?
因為我方沒有肇事因素,不知道主張對方負責將車修到好是不是合法,
還是只能算折舊後的錢?
如果調解無用,要對方負全責,可以用支付命令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