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我真的不想跟您爭辯,好懶。首先我引用的法條並非廢止部份,就是第十條,我連法學網都直接截圖。另外,我只提醒注意第十條,我有說肇事者如何嗎?發問者只說肇事者是某地方公職職位,有說到現職嗎?
https://i.imgur.com/QhEkhOn.jpg請問我指的第十四條,怎麼了嗎?上方截圖錯誤,重貼
https://i.imgur.com/uhg94X3.jpg剛起床晃神,豆打成第十條,非常抱歉 Orzdevilwind,我建議您平日打電話去法院問訴訟輔導書記官,或是直接至法院親自了解所有細項,您就可以知道屆時是否能強制執行(有一個部份,縱使現在在職也不能強制執行,您去法院問自能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