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住電梯大樓,有地下室停車場,某天下午帶老婆、小孩出門買晚餐去地下停
車場牽機車,發現停放機車之車道被其他住戶亂停車,擋住不得離開,車道旁原本已
放置兩個禁止停車告示牌,只好移動禁止停車告示牌,清出小路把機車牽出車道,當
下把禁止停車告示牌放置對方車體後方,心想對方可能看不清楚,在把另一個禁止停
車告示牌放置對方車頂後,離開現場。
不久後接到派出所來電通知我,對方告我毀損車輛,請至派出所做筆錄,因放置
禁止停車告示牌時刮到車體,及造成板金凹陷,現在收到地檢傳票。
※問題:
一、請問這樣毀損罪會成立嗎?
二、意外刮傷對方車體,我願復原車體,但對方把監視錄影只取放置告示牌的時間,
前面造成出路不方便的影像皆不放置,意圖混淆視聽,更放置社群網路上公審,影片
中老婆與小孩也完整清楚露臉,請問這樣對方有犯刑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