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2/6日當晚我與弟弟去麥當勞吃宵夜
用餐結束欲過馬路,對向有來車,因此要禮讓對方先過,此時對方無故搖下車窗,說看三
小,然後罵三字經,我們未予理會,要趕快上車離開。
對方見狀,就將車停在前面,五人下車,一人手持棍棒,不讓我們離去。
對方快速靠近包圍,包圍途中一邊拿著棍棒指著我們,一邊恐嚇
叫我們下車。靠近之後就開始手敲玻璃、開車門欲逼迫我們下車。
我們就報警跟錄影,對方見狀,手持棍棒者就直接打碎駕駛座玻璃。
然後我們就被對方攻擊
對方的攻擊都是朝我們的頭部攻擊
但持睏棒攻擊的只有兩人
我們也都不認識他們五人
後來我們一個腦震盪 一個手骨斷裂
我們所提出的告訴有
1.公然侮辱
2.恐嚇
3.殺人未遂
4.傷害
5.強制
6.私刑拘禁
7.毀損
去派出所做筆錄跟提告時
一直遇到警察左右我們提告
先是說傷害跟殺人未遂只能擇一
又說這個不構成私刑拘禁沒辦法提告
然後又是說沒辦法對所有人提告殺人未遂
只能對有手持武器的人提告殺人未遂而已
我想請問廣大且懂法律的各位網友
警察這樣左右提告內容是否合理或正常
警察有權利去篩選被害者的提告項目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