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與哥哥原本為單親家庭,而15年前(民國93年)母親也過世後
監護人就改為阿姨(母親的妹妹)
當時我與哥哥分別為13歲和16歲
原生家庭家境清寒,母親並未遺留財產,而阿姨家境也並不優渥
因此我和哥哥各自18歲後,便未繼續就學而進入職場。
前幾日收到法院傳票,表示我母親當時有一筆債務未償還
銀行提出告訴,要求我和哥哥清償債務及利息。
在與阿姨確認過後,當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問題:
1.在上網查詢過後,發現民國98年通過的限定繼承可以有條件的溯及既往
不知道我們的情況是否符合?如果符合需要提出何種證據或資料?
2.銀行的起訴狀寫曾經多次催繳,但我們未予理會。事實是我們18歲後各
自搬離阿姨家獨立生活,阿姨後來才坦承他有收到催繳但未予理會。銀
行那邊的聯絡資料也都是我阿姨的資料。
但是被告部分只有我與哥哥,如果必須償還,當時的監護人不應該負連
帶責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