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iuyenAki (pure soul)》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大家好,想請教大家一下
: 我方一月初時與對方房仲(類似包租代管)簽定為期2年租約續約(押金則從舊約直接轉過
來
: )
: 當時談好價格包含管理費與車位
: 但當繳納第一個月租金時,房仲表示房東說的價錢是不含管理費,希望我方再補繳管理
費
: 給他
: 我方表示,應照合約價格履行,但對方揚言不加錢就要提前解約
: 問題:
:
: 3-房仲表示,當初合約金額是房仲意思表示有誤,非房東本意,依民法88條得修改或撤
銷
: 請問一下這樣真的合法嗎?
: 租金意思表示有誤就可以依民法修改或撤銷?
: 押金依房仲所述由前約押金遞延,但因前約金額較低,則未補足押金契約無效?
: 請問該如何救濟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請問一下,依民法88條
房東真的可以主張,金額是房仲(受委託代理)表示錯誤,非房東本意
而房東可撤銷契約?
不知道有沒有熟悉法條的人可幫忙回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