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簡單說賣二手機車,
在臉書po文寫的交易方式是:
試車付訂金25%>監理站過戶>付75%尾款
對方付我25%現金,大概6000元,口頭未簽約
兩天後,對方反悔了,要求全退,我有需要退訂金給他嗎?
依據:
民法第248條(收受定金之效力)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
契約成立。
→所以我們這樣付訂金算是契約成立嗎?
及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第1項第2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我這種情況算是對方反悔,所以我不用退訂金給他嗎?
他說要找消保官,請問一下,會鬧到調解嗎?還是消保官就會跟她說不能退訂金了。不知道
我有沒有符合民法第248條和249條?謝謝。
→如果我一定要退錢給他,我就趕快退退就好,不希望花太多時間在調解。
先感謝各位幫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