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ruku69 (裝氣質愛好者)
2020-02-14 21:23:52事實經過:
我是原告
去年10月12日左右報案,警方那邊是10/14日往上呈報。至今都沒有收到任何傳票,打電
話給地檢署查卻沒有此分案。
雖然在此期間被告曾經暗示別人這個事情他搞定了,但我報案此事牽涉到刑事應該不可能
像對方所說的搞定。
問題:
請問這個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大概是分局的偵查佐太忙了 壓很久還沒打移送書你再打給派出所的問偵查隊移送了沒 很多偵查佐真的.......
作者:
Yyyyyy 2020-02-14 23:54:00自己把事實經過寫一寫直接送地檢署 不會很難的再拖就過半年了 注意一下
想請問一下,半年是報案日期開始算還是發生刑事案件那天開始算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20-02-15 04:42:00追訴權期間的計算,是從犯罪的那天開始起算
作者:
rinatwo (無)
2020-02-15 08:13:00有報案有拿到三聯單 就沒有半年的問題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2-15 08:45:00卷宗的公文流程不會影響告訴時效的問題,除非被吃掉。
作者:
ncnuboy (無)
2020-02-15 08:57:00直接向地檢署遞狀,如果警局確實有卷,地檢署就調得到!
所以是追訴期到期日的前一天去報案,並且取得三聯單就沒有追訴期的問題嗎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2-15 12:39:00要正名告訴及追訴的差別
作者:
dtft003 (我愛小咪咪)
2020-02-15 15:40:00是你只要在法律追訴期內有向檢方告訴或至派出所做筆錄就在時效內了,公文方面皆無影響
Q:《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之6個月告訴期間,係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之當日起算或翌日起算?A:一、甲說:當日起算。因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明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故依前開條文,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當日起算(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621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28號、第2056號判決要旨參照)。二、乙說:翌日起算。因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期間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故應自翌日起算(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334號、92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12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27號判決要旨參照)。三、實務見解採乙說: (一)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2839號函釋。 (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
作者:
iuirigi (memorize)
2020-02-16 18:57:00去E化網站查進度,如果還在分局,打給分局問送出了沒如果已經送至地檢就等消息慢一點的話三四月才有進度也是有可能送至分局都會有一個人負責承辦,打去分局可以問到進度,即將分局承辦人不在,留資料,如果承辦人方便也有機會打電話跟你說明,也可能要等他上班才會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