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和房東陸續因為很多事情弄得不愉快
房東寫了內容不實的存證信函要求我們立刻搬走
)(而且是請律師寫的)
其實手上握有的證據都可以顯示她存證信函內容不實
但是當初租約上載明
若因為租屋糾紛而引起訴訟
訴訟費和律師費皆由租方負責
問題:
當初簽約沒想到會變成這樣
現在看到這條才覺得嚴重了
假設我們勝訴
所有費用仍然要我們支出?
我上網查了資訊
有看到這個條約是不平等互惠原則所以無效
但也有看到有房客真的賠了律師費的新聞
再看到民事法庭 一審二審不需要請律師 如果要請的話是對方自負
可是我們合約上寫明了我方負責
研究了整晚....
房東很有錢 我...沒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