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在餐廳用餐 不慎在餐廳外面騎樓遺失錢包 後來出去找到的時候
錢包還在原地 但是裡面的錢不見了 請店家協助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有人
把錢拿走後錢包放回原位 報警後一周抓到犯人 但是對方在警察局很有誠意的跟我道歉
想要和解 但事後聯繫 都一直托推自己在忙 從沒主動聯絡我過
約莫三個月 於前天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問題:
簡易判決處刑書 重點分為三段 就是被告經傳喚未到庭 然後有其他證據佐證
他在筆錄的時候也坦承有拿我錢 所以
第一段後面是寫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第二段主要寫依照刑法337條 所侵佔之款項 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依照刑法38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第三段就是依照刑事訴訟法451條第1項聲請處以簡易判決處刑
問題在於 我這樣看了下來 第二段意思是說 我被偷的錢 是沒收? 所以不會還我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這筆錢還我嗎? 感謝各位給小弟意見 跟指教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