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知名建設公司建案,地主戶成屋,已蓋好1年多。
3/26付斡旋金3萬,拿到了空白合約,上面蓋有"樣本",上面寫著審閱期5天,簽了一張借合約書的單子
3/27回報價格ok
3/28付了7萬,連同3萬合計10萬轉成訂金,
收款單是這樣http://imgur.com/a/Ge5Kt8r,不知為何寫3/27
3/29
3/30開始猶豫了,問能否拿回訂金,代銷沒回答轉而討論合約有什麼問題
3/31晚上八點line代銷表示:無法決定想先拿回訂金,
代銷說3/30是第5天訂金已交地主,就算今天是第5天也不會是八點以後,
然後又講別的,說著說著被說服了@@
4/1早上確認了明天下午簽約事宜
4/2早上覺得沒付訂的話今天不會去簽,那訂金被壓在那兒就要去簽嗎?
所以11點通知取消
問題:
好像正常程序是過了審閱期再付訂
那關於審閱期5天,空白合約書也算數嗎?
這樣的情況有無拿回訂金可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