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家廠房因為要收回自用 不打算繼續租賃
但因合約沒到(合約到今年五月底)
去年十一月已告知請他們我們將收回自用
請他們於今年五月底以前搬離
也有寄出存證信函 請他們在合約到期前搬離
結果到現在都還沒搬離一樣在工作
說什麼新找的廠房還沒處理好還不能搬
不然就是推託說是前陣子下大雨不能搬
已經提前半年告知找新廠房
結果他還是不肯搬離
問題:
想請問我們有什麼辦法解決嗎?
我媽說要申請斷水斷電這樣他們就無法繼續工作
這樣他們如果要耗下去勢必營業損失非搬不可
但想請問這部分是可以的嗎 斷水斷電有無違法?
合約期限已到 也有提早寄出存證信函
說明不打算繼續租賃要求搬離
求合法解決又能讓他們快速搬離的解決之道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