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打電話給陌生人會算騷擾嗎?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20-06-14 15:33:49
※ 引述《XSR700 (39.8萬不買嗎?)》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打給一個陌生人 跟他說我都跟在他後面檢舉他
: 過程中我不對發笑 說以後還會檢舉更多
: 檢舉是每個人都可以行使的權力 跟蹤也無法可管
: 我沒有傷害對方
: 問題:
: 我這樣應該沒有構成認合法律問題吧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若你是檢舉交通違規,當然沒有不合法的問題
但是你的情況就是
一、你打給陌生人,表示你會檢舉他,問題來了,他對你而言是陌生人,那你怎麼會
有他的電話,如何取得?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二、檢舉是每個人的權力,但跟蹤就未必無法可管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也許你會說,我跟蹤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檢舉,可是在你跟蹤之前你怎麼知道他一定會
違規?
就算你跟蹤他半小時,半小時後有違規了你拍了,你檢舉了,那麼這半小時的跟蹤,
你真的認為沒有其它問題?
三、如果對方明確告訴你不想接到你的電話,而你持續撥打,就會觸犯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所以 你的行為可能觸犯兩種法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你看不過別人違法,而檢舉別人違法之前,先審視自己的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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