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目前在一間官股的法人單位工作,因為我們是新成立單位,所以主管希望在今年7/1前
把之前到職的同事通通轉不定期。
我在去年都是by case的身分,就是一天有來就有錢那種
但我要求要成為正式員工,我要求我要"不定期",但主管認為,直接給我不定期
對其他同仁不公平,於是我簽了一個109/1/2-109/6/30的定期約
好了,現在就是要6/30了,照理說如果7/1要繼續用我,應該就把我轉成不定期對吧?
但現在新主管又說:你們今年的,通通要到年底才能轉不定期,所以6/30的
再簽一個7/1-12/30的定期約。
主管的理由是,這保障當初提出的公平性,所以一年統一轉不定期一次。
新聘同仁也是有6/1-12/30這種時間~
問題:
因為我有上網查說
但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臨時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若有(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
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時,則顯係雇主以約定
「定期契約」之名,而行「不定期契約」之實,故勞基法第9條第2項特別規定此兩種情形
仍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依法得享有之權益。
1.請問主管要我們再續下半年的約,是否不符合,定期前、後合約中間隔30天?
2.請問上述的前後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是指前約+新約>90天,就視同不定期嗎?
3.我這樣1/2-6/30應該屬於"臨時性"吧?
所以定期契約不限定多久,到期要續聘就該轉不定期約,對吧?
4.因為目前有一個簽三個月的同事,被主管唬過要簽下半年,這我們該如何爭取呢?
5.另外我有聽說主管要用「契約展延」的方式,這對於我們這種僅幾個月的約,可否用上
簽呈展延處理?若員工不同意展延呢?
感謝各位高手相助,小弟衷心感謝
特別是官股法人 領政府的錢理當不能違背法令 這真的太哭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