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公司去年9/4當天宣佈隔天9/5解散
沒有預告期、沒有資遣費、沒有預告工資...等
資方也都脫產,找不到人
向台中市勞工局集體申訴要代償
開會後,勞工局說明需要法院判決後的文件才能申請
我們求償的項目有 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完、失業補助差額。
失業補助差額為公司高薪低報,申報最低的23100,而不是最高的45800
導致我們的失業補助金只有13860
期間也向勞保局檢舉過兩次,第一次公司被罰5000,第二次被罰10萬
後來就直接惡性倒閉
經過漫長的訴頌等待時間
法院的判決也是判我們勞工全部訴求金額通過
問題:
依照科員的解釋,工資墊償範圍若照法條,我們只能得到資遣費這部份。
預告工資20天及特休未休完,及失業補助金差額並不在墊償範圍。
這樣一來,只能求償到法院判決總金額的1/5而已。
只是覺得法條不合理,沒有照顧到像我們這情況的勞工。
覺得有違憲,是否建議提釋憲呢?
https://imgur.com/HMzUs4c.jpg
還是我們就只能乖乖的吞下去比較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