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800 (^^)
2020-07-14 14:47:57事實經過:
公司發信通知說"由於組織調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本公司已於民國109年6月11日通知您安排進行工作職缺轉任,若您於民國109年8月31日
前未完成轉任手續,則雙方最終確認協議方案如右:維持原工作及職務至民國109年8月31
日止,公司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自民國109年8月31日起終止您與本公司之
勞動契約,特此敬告。"
問題:
1. "組織調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
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嗎?
2. 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指的是整個公司還是一個事業部or處呢?
3. 雖然在8/31前可在公司內部找其他單位, 但因為公司把增補單鎖住其實也沒單位去, 不
知道這樣是否合法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先去人力銀行之類的求職網站看看公司有沒開立可以接受人力需求試試看是否可以面試轉換單位.至於是公司/部/處?要看你的單位本身性質,實務上曾有認同到單位,但是後面有沒上訴或其他變化,就要再確認.
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不是資方發個信就算的啊..資方現在不是就在提供轉任機會嗎如果資方說有給機會實際上沒有 資遣不見得合法啊看你要不要走勞資申訴 或是拿資遣費走人...
作者:
x800 (^^)
2020-07-14 17:47:00第四款 是業務變更 但組織雖然有變但做的東西是一樣的 這樣資遣嗎?這樣可以資遣嗎?
要看公司實際情況 網路遠端沒辦法抓藥判斷只能告訴你"可能"有問題
調職五原則,不接受就資遣,你現在還是收集證據,直接打顧傭關係存在這種叫來陰的,快去找證據,像每個部門都鎖住,這種讓你賺大錢的機會企業要砍人,有正大光明的方法,它這樣搞,反而落人口實 記得要去找證據
作者:
cyjonas ( 一。顆。蘋。果)
2020-07-15 23:10:00蒐集好公司不符資遣要件的證明(組織確實有調整?真的沒有其他工作安置了嗎? 是否還有其他可勝任職缺在徵人?公司真的有安排轉任嗎?…etc 如果你很有閒跟公司耗是有機會贏的但我覺得除非有什麼重大違法狀況,不然如果公司資遣費也依規定算給你了,還是繼續為自己未來人生努力比較重要...
不管你選擇怎樣,證據一定要先收集,走很簡單,但公司接下來玩的不只這些
作者:
x800 (^^)
2020-07-16 10:37:00組織調整但做的都還是一樣的產品 這樣就等於第四款的業務變更?
難說啊 公司業務緊縮裁撤的話的確有可能 做的一樣規模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