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9/7/17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無報警,現場已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天在路上我騎機車從一台自小客車右方鑽過(車速約40,當時道路壅塞)我的機車左後照鏡碰撞對方汽車右後照鏡。當下覺得輕微碰到所以沒有特別下車處理直接離開,我個人的車子無任何車損。
事後對方報案,我到警局做筆錄看行車紀錄器是有錄下輕微碰撞聲(加我當下碰撞反射脫口的語助詞)然後畫面中我從汽車右方經過。
目前筆錄已做完,筆錄內容如上述,警察說算不算肇逃還要等判定結果。
現在聯絡到對方,對方說後照鏡車殼有裂痕鏡面無裂痕,希望我和他一起去原廠估價。
六、問題:
目前完全沒有看到對方車損照片,警方也是口頭轉述讓我們自行和解。
目前有疑慮的點是根據個人感覺當下真的是輕輕碰一下,自己的後照鏡完全沒任何痕跡因此對對方敘述自己有車損的部分有疑慮,雖然我確定有輕微碰到但沒辦法直接證明他的車損和我有關係,有點擔心對方趁這次會獅子大開口。沒有開車對車子的維修行情也不太了解
請問這樣的情形下需要認賠嗎?
或是要求對方舉證車損和我有直接關係?
另外若主管機關判定肇逃是否會有刑責?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