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這樣算加重強盜未遂嗎?(代po)

作者: Meerz (寬哥)   2020-07-22 12:59:11
事實經過:
我二舅舅好吃懶做經常鬧事討錢花用,親戚都很頭痛,他除了霸佔兄弟姊妹的房產和物資,
還會拿刀追殺他的兄弟,幸好沒殺成。但他對比他強勢的外人就變成臭俗辣巴,吭都不敢吭
一聲。
上禮拜他沒經我媽媽同意就進來我家,他一知道我們小孩都不在家,就以我媽媽曾偷他金子
為由(已經好幾次了,一直來鬧這個。也不只我家,就連大舅舅以及小阿姨都一直被他鬧),
要我媽媽把金子拿出來還給他。我媽根本沒偷他金子是要還什麼出來?正當還在理論的時候
,他就暴怒徒手把媽媽打到倒在地上起不來,還放話下次再來就不只有這樣,要讓妳怎麼死
的都不知道。之後他離開家裡,駕車離開。
問題:
我的想法如下
由於符合321第一項第一款,又符合328第一項,最後是否符合330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 321 條
I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第328條 (普通強盜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0條 (加重強盜罪)
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樣能告加重強盜罪嗎?
如果將來要開庭攻防,我們怎麼做比較好呢?
真希望他趕快被抓進去關到老死,我們每個親戚日子就好過了。
作者: Yyyyyy   2020-07-22 15:37:00
趕快驗傷並報案 事實交代清楚 罪名檢察官會找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20-07-22 16:47:00
強盜要有不能抗拒的程度 你媽當時應該可以選擇離開而不是留下來跟它吵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7-22 18:42:00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指明犯人。 反正告訴人不必去研究行為人所觸犯之罪名為何?那是檢察官的事情。
作者: Meerz (寬哥)   2020-07-22 19:23:00
感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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