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社區管委會是住戶輪流擔任委員,今年輪到我擔任委員之一,月底要交接。
去年區權會有通過一些決議,例如: 有住戶停車位出入不便、聲稱建商同意他
可以停超過車位,但去年開會通過要該住戶改善。
又或者規約要求一個汽車位頂多只能多停放一台腳踏車或機車,但還是有住戶
沒依規定;甚至有住戶在停車格外堆放東西。
問題:
區權會通過的提案,前一屆管委沒處理,甚至有些違反規約的也都裝沒看到,
頂多是貼一些無關痛癢的公告道德勸說。
交接時,前一屆有明顯"失職"的部分,該怎麼處理?
我可以找律師陪同交接嗎? 該找哪方面專長的律師或法務人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