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版友好,小弟我於1月初找到一份餐飲外場正職工作
雖是開了許久且偶有藝人名人光顧的台菜名店
但進去後發現老闆積欠許多廠商貨款
且有其他正職與PT的12月薪水到現在還沒收到,或只先收到薪資一半不到的匯款
詢問過其他員工第一個月都有正常收到薪水,所以猜自己可能會在5號拿到薪水
(雖然只是猜測)
我知道不定期契約工作未滿三個月是不必提離職預告的,所以是想等5號拿到錢再走人
2月5號前幾天有上班的錢就算了。
問題:
但到今天才想到再來有除夕的訂單,如果我沒先預告導致他找不到人手
老闆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我請求損害賠償嗎?
畢竟處在勞基法第14條第五款,被欠薪的人不是我而是其他員工
他人脈滿廣的,不知道有沒有可能找律師這樣反擊我。
另外補充一點我入職到現在只有每天的打卡紀錄,沒有簽屬過任何勞動契約
但公司有幫我保勞健保
抱歉我很容易杞人憂天,想請各位版友給我一些建議或是噓醒我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最後再預祝各位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