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中長輩 (已經重度失智) 下面有二男二女
大約107年底才為了辦理外籍看護才有跟醫生申請失智證明
前面的幾年有沒有看醫生的就診紀錄 這不是很清楚
在申請看護期間 那時候才發現長輩的財產 在107年初
已經被大兒子私下辦理買賣過戶 不想把財產分給二女
然後財產登記在大兒子老婆名下 夫妻已經離婚多年
問題:事發已經經過近四年 請問現在跑訴訟還討的回來長輩的財產嗎? (人健在-失智-
已無法表達當初過戶過程)
當初財產過戶時候 大兒子跟小兒子 一起去戶政辦流程 但是後來小兒子沒有辦理過戶
因為怕被我媽之後告上法院
如果由他出面作證當初長輩已經失智 那些流程跟公證人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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