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說明:夫妻雙方因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協議離婚
目前共同財產是一部休旅車(車子男方付錢,登記在女方名下,新車購入約5年車齡)
二個小孩(1個4Y7M就讀中班,1個1Y3M媽媽自己照顧)
二個小孩自出生到迄今都是在娘家生活,男方每週末固定至娘家探視,小孩根本沒有和男
生家人相處及互動,男方長輩也從未過問關心過小孩狀態。
男方有穩定工作,女方因照顧小孩無上班及固定收入
男生每個月照心情給生活費但沒有固定金額(常用錢做威脅,每個月大概3-5千,經協調後
增加到每個月1萬5,自109/11約至110年2月目前為止為支付任何費用,小孩生病住院不理
不睬,三個多月呈現消失狀態。)
現在出現談離婚,女方主張要2個小孩監護權,男方要女方出價,一次付清,一刀兩斷,
要回車子
問題:
1.如何計算二個小孩的教育費及生活費(是否有依據或案例可參考)
2.因男生有提到小孩一人一個,以示公平,但不支付在女方生活小孩任何費用 (但沒有堅
持要2個小孩監護權),請問女方該如何拿到2個小孩監護權,並要男方支付小孩教育費及
生活費?
3.車子部份該如何主張不給男方?
4.男方有家暴前科,如果上法院還可以取得小孩監護權嗎?
5.如果上法院,請問女方勝算有多少?(女方主張取得2個小孩監護權,並在女方這邊生活
受教育,由男方支付小孩每月生活費及教育費,設定到大學畢業)
6.是否還可跟男生請求女方這五年因照顧小孩沒上班的贍養費?
7.這三個多月小孩所有費用都由女方長輩先支應,請問可跟男生求償嗎?
文長,先謝謝大家的解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