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機車停在自家樓下騎樓一陣子了,最近被民眾檢舉,
罰單寄來後心理不平衡,
跑去檢舉平常也會停放同位置的機車,
卻收到警局回覆,
依新北市政府處理機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第三點,該車無違規不舉發。
因覺得警察開罰標準不一,
跑去申訴我的罰單後維持原裁決結果,
遂提起行政訴訟,
下下週要開言詞辯論,
裁決機關的答辯狀寫警察以道交條例舉發,
該要點為交通局設置,故與該此案與要點無關,
應維持裁罰。
問題:
ㄧ、
警察機關對他人引用交通局要點不舉發不罰,
對我依道交條例舉發開罰,
我可以主張行政不平等嗎?
還是這算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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