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務人員不當使用行政程序法173條第二項拒絕受理陳情
陳情人想以行政救濟訴願請公務人員受理
請問這個符合行政訴願法裡所指的行政處分嗎
行政訴願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問題:
請問這個符合行政訴願法裡所指的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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