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天去跟前老闆做調解,我方提出的是因違反法令而聲請的給付與賠償
對方硬要用勞基法第12條處理,但他也提不出重大違規之證明就是了
又說願意支付資遣費跟預告工資,說還以為5人以下不用投勞健保
這次求償金額有點高,是資遣跟預告的7倍多
調解會說不成立也沒關係,那就請我去找法扶
調解會就是對方說不同意我的要求, 那對方怎樣可以同意我的要求
那我同意資方的要求嗎? 之類的
感覺就是你們兩個快點談妥談好, 我要寫結案報告這樣
問題:
有找到另一個方法叫做仲裁
仲裁在溝通的時候能夠按照法規來討論嗎?
而且資方一直覺得金額很高不想罰金
可是他違反法令的部分如果上報, 不是還得面臨更多的罰款嗎?
仲裁跟找法扶,哪一種比較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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