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26時我去看租屋,談話中有聽到房東太太說他們租約寫的比較細
要看仔細再簽,因為當時我對該房間有興趣,所以提出是否能看過租約再決定
但房東太太說不能,租約是到要給定金後才能看,於是我就先付了3千定金
且約定好若我覺得租約不合適,要退還我定金,房東太太說好,但要說明理由
2/27晚上收到租約,反覆閱讀之後發現其中一條租約的內容大意是:
「不續租時的最後一個月,要讓房東帶人看屋,
若成功找到下任房客則房東會分半個月租金原房客,
但若選擇不履行此"義務"則要多負擔半個月的空屋期損失給房東」
雖然這是互惠條款,但我並不想在租屋期間讓他人參觀,且這也不是我的"義務"
多賠半個月租金也是很奇怪
2/28下午就回信給房東太太,說明這合約不適合我,希望能依約退我定金
3/1我收到房東先生來信說那條租約可以刪掉,不需要退
但我怕未來相處上麻煩就藉故說不搬家了,請退我定金就好
沒過多久房東又來信說「租約沒問題,所以定金不能退」
問題:
雖然覺得這3000是打水漂了,但還是想問問
1. 我跟房東太太只有協議說租約不合適要退,並沒有談到修改合約的部分
這個情況下我需要考慮到修改後的租約嗎
2. 未來租屋時,我能否要求先看完、談完租約內容再決定下定金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