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昨天收到法院公文,告知我某公司涉嫌刑事案件,
警方在查案的時候監聽該公司的電話,
其中一支跟該公司有電話往來紀錄的手機號碼是我的,
不過應該是監聽後認為我沒有嫌疑,所以現在發公文通知我曾經監聽過我的電話這件事。
問題是這支門號並不是我辦的,也就是我應該是被人盜用身分辦門號
而我完全不知道是在什麼時候被人盜用了
問題:
從公文內容來看地檢署並沒有要對我提告或是要求我出庭什麼的
但我現在想追究被盜用身分辦門號這件事,應該要找法院?還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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