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確認僱傭關係及民法487條

作者: PTT1774 (無糖去冰)   2021-03-27 12:11:43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33
會問下面的問題,是因為看到上面這篇文章。
想請教的問題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及民法第487條的問題。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
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假設情況及條件如下:
一、勞工原本在家鄉台北市工作,月薪三萬元,
於一月遭原雇主違法解雇。
隨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二、勞工於六月找到新工作,在台中市,需通勤或租屋,是日薪制,且沒有勞保跟健保。
若瘋狂加班,單月薪水可超過四萬元。
三、勞工於十月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勝訴
這邊根據民法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原雇主需給付一月到十月的薪資,
30k*10=300k
又根據根據民法487條:「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可以扣掉勞工六月份找到的新工作之後所得的薪資。
這邊其實是想問的地方,假設勞工六月份找到新工作後,開始瘋狂加班,每月領大約四萬元
,六月到十月領得薪水為:
40k*5=200k
這200k是否會被當作「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如果是,感覺不合理,勞工離鄉背井到中部,上班要通勤或租屋,且瘋狂加班,且沒有勞保
跟健保,但賺來的加班費,卻讓原雇主可以扣除掉,等於是在幫原雇主的忙!?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3-27 18:26:00
有勞健保紀錄的才會被計算,你不說真實報酬也沒有人會知道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3-27 21:11:00
沒啥不合理的 新工作環境差難道要怪舊雇主?
作者: furuuchitw (still standing)   2021-03-28 16:23:00
沒有勞健保紀錄?那法院大概也會問目前有無工作或收入,這就看你怎麼回而已,你說沒有,就勞健保資料是真的沒有,法院更不可能去監視你,對方不爽也沒辦法,違反解僱本身就是對方的錯。反之,對方若有證據能提出你的收入,那也跑不掉前提是你被違法解僱的時候有即時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確認雇用存在的事實,然後有調解成功或是訴訟成功確認雇用關係,接著寫存證信函要求復工之請求,若被拒絕才能進入這民法的主張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3-29 00:14:00
事實上法院就是這樣算的啊1月解雇 10月勝訴 雇主的義務是"解雇後每個月給3萬塊"勞工六月找到工作每個月領超過三萬 那只會讓六月以後的薪資請求權被扣除而已不會說你六月找到一個月入10萬的工作回過頭來扣抵1-5月的薪資我看推文你的疑慮好像是這個? 其實不用擔心
作者: rinatwo (無)   2021-03-29 01:14:00
上面有人在亂講 確認僱傭關係跟請求薪資可以一起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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