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33
會問下面的問題,是因為看到上面這篇文章。
想請教的問題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及民法第487條的問題。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
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假設情況及條件如下:
一、勞工原本在家鄉台北市工作,月薪三萬元,
於一月遭原雇主違法解雇。
隨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二、勞工於六月找到新工作,在台中市,需通勤或租屋,是日薪制,且沒有勞保跟健保。
若瘋狂加班,單月薪水可超過四萬元。
三、勞工於十月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勝訴
這邊根據民法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
原雇主需給付一月到十月的薪資,
30k*10=300k
又根據根據民法487條:「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可以扣掉勞工六月份找到的新工作之後所得的薪資。
這邊其實是想問的地方,假設勞工六月份找到新工作後,開始瘋狂加班,每月領大約四萬元
,六月到十月領得薪水為:
40k*5=200k
這200k是否會被當作「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如果是,感覺不合理,勞工離鄉背井到中部,上班要通勤或租屋,且瘋狂加班,且沒有勞保
跟健保,但賺來的加班費,卻讓原雇主可以扣除掉,等於是在幫原雇主的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