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9年4月18號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對方受傷,有看診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做筆錄、無破壞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 (傷害、財損)
五、事實經過:
我方行駛支線,對方主線超速,但路權為對方占優
車禍事故後對方有受傷事實,惟送醫後看起來狀況還算良好
不過車禍第三天即看到對方上工(對方於工地打工)
惟當時未想到照相錄影存證
因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所以理賠原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第一次調解時,保險公司願意負擔所能提出證據的全額賠償
惟對方獅子大開口,求償兩百多萬元 (精神慰問金100萬、勞動力損失100萬 + 其他)
有單據的僅財損修車五千多,醫療單據五萬多
(觀其診斷證明書,病名為挫傷或擦傷;醫療費用最貴的則為自費注射高濃度PRP4萬5)
保險公司不願支付,和解失敗
後續我方又陸續申請了兩次調解,對方皆未到場
且我方及保險公司打電話給對方都未接電話
對方則找律師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今年3/18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拘役55日,易科罰金每日1000
六、問題:
1. 經詢問親戚,他並未出庭答辯即被判刑
唯一一次出庭的簡易庭也只有地檢署檢察官也沒有法官
出庭後調解失敗就回家了
想請教一下這種刑事過失傷害被告人都不用出庭答辯就可以判刑嗎?
2. 這種對方明顯獅子大開口的狀況下,刑事已被判刑
假設最壞的狀況下,不上訴直接易科罰金給國家
那民事賠償可以就不理對方了嗎?
3. 想請教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P.S 以上過程非本人實際經歷,僅由親戚口述與相關紙本文件去理解
如有描述錯誤的地方,再請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