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因我住家於老公寓5樓,頂樓被隔壁住戶長期佔用蓋為宮廟(他住1號,我2號 因頂樓連在ㄧ起,1-2號頂樓都被他們多年佔地蓋宮廟)
違建侵佔這就算了,雖然頂樓他們有蓋鐵皮屋頂,但因雨水長期還是會滲到頂樓地板,他們地板未做防水層,或長年下來地板防水層已失效。
導致我5樓天花板鋼筋生鏽,斷裂,水泥天花板崩落(很危險)、牆壁ㄧ堆水漬,我5樓天花板可以花錢自己修,但希望他們能在頂樓地板做防水工程
(我們天花板有找工程行看 説是樓上漏水導致)
現在他們覺得漏水/滲水並非頂樓水管破裂,而是(下雨 雨水滲進來)造成漏水/滲水,並非全部他們責任,不願意全額負擔頂樓防水費用4-5萬元,要叫我們5樓出,或他們只能出ㄧ點。
問題:
請問大家 如果今天2號頂樓他們沒佔用,那理論上頂樓防水就是1-5樓共同違護負擔、但今天我們家頂樓被他們佔用,維護 防水維修就算他們的責任不是嗎?(不知我有無理解錯)
還是私下溝通失敗 可直接上調解委員會走程序呢?不知此情況勝算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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