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最近因為退貨糾紛已提起小額訴訟
(事件大略是網購商品7天內申請退貨但店家堅持不給退)
提出起訴狀後有向對方提議可和解
但對方已讀不回,且寄存證信函來說
店家網頁有說了不給退,所以不會答應退貨
7/20收到法院通知於8/13調解
7/26
收到被告存證信函
打電話到法院詢問是否能不要調解?書記官說寫陳報狀就好。當天即遞出陳報狀表示因被告
態度惡劣原告認為無調解必要(並檢附被告之存證信函),聲請取消調解
8/6電話詢問書記官本案處理情形,好像是代理人接的說還沒取消調解庭,會再提醒他,請
再等待通知。你可以不出席調解庭就視為調解不成立
已問過書記官表示本案若調解不成立會擇期開庭(不會直接開庭)
我的疑問是
我不出席調解庭會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被罰錢?我已經照書記官說的寫了陳報狀,也
打電話說了沒意願調解,法院的人說不要來就視為調解不成立。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