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四月初跟 O 建商公司簽約購入一戶預售屋
在簽約前有口頭詢問汙水管線問題,並提出想看昇位圖的要求
業務當時回覆說因為圖面在工務所,加上還沒蓋到那所以也會有修改的可能性
不過業務有口頭承諾說他們在我們所購買的樓層之汙水管線是獨立沒有共管的
之後在簽約時建商公司的經理也同意在合約書最後一頁以手寫方式寫上此承諾
但是合約書用印的時候只有蓋騎縫章,並沒有在最後手寫的部分另外蓋任何章
合約簽完當下我們沒有立即發現此問題,是最近要客變拿合約書出來看時才發現
有去電詢問建商,建商客服回應說他們手寫部分都是蓋騎縫章而已
但對於這回答有一點疑慮不知是否正確,所以想上來請教
問題:
對於建商說法只蓋騎縫章就可以是否是正確的呢?
也就是說合約書最後一頁手寫的部分沒有另外蓋章,但該頁有蓋到騎縫章
且確認雙方手上持有的合約書都有同一段文字,這樣子該手寫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