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早上收到這封信:
主旨:為瞭解臺端110年11-12月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批次匯款共 計30筆,是否涉及未辦稅籍登
記等情事,請於111年4月 7日(星期四)下午2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局新化 稽徵所後
棟二樓銷售稅一股34號櫃檯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調查基準日:本函發文日,尚經檢舉或進行調查在 前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準。
三、因事不能前來者,請於通知期限前以書面或電話申請延 期;委任他人前來,受委託人應
攜帶委託書、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來協助說明。
四、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或提供資料者,將依查得資 料核定稅額。事開臺端權益,務
請配合辦理。
五、檢附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46條規定1份供參。
問題:
發票都是合法消費獲得,繳稅不該由商家扣繳嗎?難道消費者還要剝一層皮?
為何要消費者去說明?不是該約談商家嗎?
如果沒去說明會有懲處嗎? 因為在台北工作沒時間回南部
感謝答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