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關於確認繼承權之訴的原告與被告

作者: cc50   2022-03-28 18:25:18
事實經過:
ABCDE五人為甲之繼承人,
ABCD為甲之子女,E為甲之再婚配偶。
ABC認為E婚姻無效,應沒有繼承權,
D為E再婚前與甲所生,D認為E有繼承權。
問題:
請問A要提起確認E繼承權不存在之訴,
關於當事人適格之問題。
是以A為原告;E為被告嗎?
其他人要列入原告或被告呢?
另外,請問裁判費要多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2-03-28 18:52:00
看是不是牽扯到婚生推定,認養要件,結婚或離婚要件,還是遺囑效力,各種情況都不一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2-03-30 16:14:00
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作者: yami2009 (曼珠沙華)   2022-04-01 19:11:00
D為E再婚前與甲所生-->所以是甲和E 在婚前生了D?
作者: cc50   2022-04-01 20:26:00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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