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媽媽過世後有跟妹妹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今天突然收到這張執行命令,有點不知所措。
主旨:禁止債務人 我(即之繼承人)、妹妹(即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xxx (身分證
- 編
號:號,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問題:
當初拋棄繼承媽媽最新身分證的名字跟證號,現在這張執行命令是媽媽舊的名字跟證號,資料沒有相通嗎?還是兩個名字都要辦拋棄?
或是我要舉證兩個名字跟證號是同一人再把拋棄備查寄去法院?
想請教這張執行命令是要做什麼?
我應該怎麼做?
當初有辦理拋棄繼承也有收到法院寄來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