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租約日期:110年7月1日~111年6月30日
入住的有我、甲、乙、丙
租約上簽字的有我、乙
我於110年9月搬走,11月找到新房客(未簽合約),12月新房客突然說不租。甲乙丙三人
要求我負責。最後協商為我先付1月、2月的租金,6月的時候再將2個月押金還給我。而房
東也知道我退租的事實。
而近期得知甲乙丙會繼續使用那間房子,再加上他們找到其他新房客,我提出可以將新房
客的2個月押金(在甲手上)先給我嗎?他們的回應是請照合約走。
問題:
想請問板上的各位,假如6月租約過完,由於他們繼續住,房東不會退大家的押金。我的2
個月押金應該是向房東討要,還是甲乙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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