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租即將到期,目前已經和房東約定好要續住。
也已經約好時間要再續簽約。
然而房東卻說要帶第一次的舊合約去交換新合約。(當初房租合約是一式兩份)
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是否會導致我什麼部分權益受損?
有詢問過房東,房東說是因為「上面有他(房東)簽收押金的簽名。」
但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合理。
但是因為這個房子房租便宜,位置也好,所以目前沒有想要換房子的打算。
(當初租賃時房東有規定不能申請補助,不能遷戶籍,不知道是否和這個部分有關係)
主要還是想知道如果我將第一次的合約帶去給房東,是否會發生什麼不好的事,感謝各位板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