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10月13
家人在北投某家知名冰店吃冰
莫名其妙被店家的狗咬(腿)
店家死不賠償 只肯付家人去看診的錢
說不定根本不到一千
然後也是心不甘情不願
後來當週去警局備案 而後提告傷害
在警局也講了很多不可理喻的話,什麼家人看不起賣冰的、歧視養狗的(從頭到尾就只是就事論事跟他索賠金額而已欸?)態度超級惡劣
月初終於開偵查庭
家人看了一些判例,主張七萬
檢察官也說了店家沒讓狗狗戴口鍊(這個沒有提告),
家人提這個金額算合理甚至偏低了。
對方堅持家人有抬腳有踩到狗
(誰走路不用抬腳?只是去拿衛生紙而已)
警方有提供監視器畫面證明根本沒碰到狗,遑論踩到
後來檢方建議進入調解,今天會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想詢問是不是以下兩條路可走:
1.對方態度惡劣且不賠,提起刑事併民事告訴
2.對方現場賠錢70000(請人拿現金現場點收,因為兩邊應該都沒有使用網銀習慣),撤告
以及是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